【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5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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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李福地,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4******016,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福地于2022年11月27日12时08分,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西山金村西河路103号前交叉路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福地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实施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李福地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1月13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李福地户籍登记地通知李福地来接受处理,李福地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李福地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福地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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