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5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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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杨忠新,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818,驾驶证:A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杨忠新于2022年11月26日11时45分, 驾驶号牌为辽GK144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大塘线温岭市城南镇小东岙村东辉路90号前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杨忠新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杨忠新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01月12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杨忠新户籍登记地通知杨忠新来接受处理,杨忠新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杨忠新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忠新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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